李医师在火车上救助患者,却被铁路方面要求出示行医资格证并拍下身份证,铁路方面现已做出了抱歉,广西卫健委出来支持点赞。可是,背面更深层次的问题——法令职责的匹配问题才刚刚浮出水面——铁路作为承运人有“极力救助”发病乘客的法定职责,一不留神就可能被法院判定败诉,所以才会这么吃相丑陋地忙于“甩锅”。
“头条健康”在我国裁判文书网上,检索到了多起乘客在列车上突发疾病后、铁路工作人员参加救助,却被告上法庭的事例,其间不少都是铁路方面败诉。
比方,2017年,王某从枣庄站乘上开往南京的列车,不久忽然发病,列车播送向医务人员求助,在抵达徐州站后,王某被移送车站,站方也叫了120,但王某不幸逝世。成果,家族就来打官司。法院确定:铁路“未能证明本次列车上备有药箱,也未能证明列车红十字救助员带着药箱抵达现场”,所以承当事端30%的职责。相似事例发生了多起之后,铁路天然变成一个“危险讨厌者”。
其实,《合同法》第301条规则的是:“承运人在运送过程中,应当极力救助患有急病、临产、遇险的旅客。”这本来是要强化承运人的安全职责,避免他们对发病旅客漠不关心,耽搁医治。可是,“极力救助”不是无限制的,乘客上的是火车,不是救助车,不可能盼望火车像救助车那样供给医疗救助服务,司法机关在判定时应该厘清职责。
并且《合同法》在这里是“举证职责倒置”的,铁路需求“自证洁白”才干撇清联系,需求自证现已“极力救助”才不必对乘客的逝世承当职责,成果反而倒逼着铁路方面把精力放到了撇清联系上:乘客发病后,铁路对呼应播送救人的医师重复核实身份信息,要求签下字据,乃至有的仍是全程录像,以备今后作为“呈堂证供”。
这就形成了法令职责的“多米诺骨牌效应”,人人求自保,却人人得不到安全。尽管,法令关于医师的紧迫救助行为,是清晰免责的,比方,《民法总则》第184条规则:因自愿施行紧迫救助行为形成受助人危害的,救助人不承当民事职责。可是,医师好端端地无偿救人,反而被要求“签字画押”,当然心有余悸。
这个就像前几年的“扶老太惊惧”,假如法令职责错配了,就怪事特别多,闹得人人都倾向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”。不让铁路向医师甩锅,司法职责的关口也要守住:关于乘客在火车上发病的,只需铁路部门尽到合理的救助职责,就不应该苛责;不然就可能发动一波“甩锅多米诺”。